发布时间:2020-08-17 浏览次数:3356
市场经济条件下,为了社会公共事业、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,以及实现宏观调控目的,政府的大规模集中采购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。与个人采购相比,政府采购规模巨大,因而政府逐渐成为市场中最大的消费者。为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,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合格、价格合理,政府规定采购活动一般都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来确定供应商。而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,很多投标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,采取不良违规行为,致使采购人等相关主体遭受损失。为此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特别规定了投标人不良行为名单制度。但从总体上看,我国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仍落后于实践的发展,对于供应商监管的规定也有待完善。